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机动车,行驶至永年区连接线18公里+4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邢县司鉴【2020】毒鉴字第958号血液酒精浓度鉴定书鉴定结果显示,被查获时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5.88mg/100ml,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2102号鉴定结果显示,被查获时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5.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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