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三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回族,初中文化,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93119******,户籍地:河南省***县***镇****组,住河南省***县***镇***村***号。2019年7月23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5月27日被新野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本院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由新野县公安局执行,现在家中。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潘某某花20000元购买了***乡***村树主田某某位于**村养猪场北侧东西沟上的141棵杨树,于2020年4月9日以田某某的名义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证审批办理于2020年4月22日起公示,公示期5天。在公示期内,被告人潘某某于2020年4月25日上午联系组织工人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这141棵杨树实施滥伐,用时一天半时间。对被砍伐的树,***县林业技术指导站林木鉴定意见是属于欧美杨树种、141棵、折合立木蓄积31.6133立方米。因***乡在后河养猪厂北这个地方架电线催工期,这些杨树碍事,乡里协调村里要把这些树早点放了,**村会计黄某某多次催促原树主放树,原树主又多次催促被告人潘某某早点放树,黄某某也联系潘某某说乡里催的紧。
本院认为,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明知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采伐证办理的公示期内,滥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量31.6133立方米,数量较大。但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新的规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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