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二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3月30日投案自首后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12月13日移送起诉,2020年3月16日,永年区人民法院以(2020)冀0408刑初61号建议书,建议我院撤回起诉。2020年3月25日,我院撤回起诉。
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2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使用杨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名为“**”的支付宝账号,并注册“**”淘宝店铺,并在该淘宝店铺上以每盒7.5元的价格销售“冬虫草全蝎胶囊”经查,黄某某共销售“冬虫草全蝎胶囊”13单178盒,销售额共计1335元。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冬虫草全蝎胶囊”为假药。
2020年3月16日,法院向我院就本案建议撤回起诉,理由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发生变化,即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认定意见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销售的冬虫夏草全蝎不具备认定假药的条件”,建议我院撤回起诉,依法处理。2019年3月11日,永年区公安局向我院出具情况说明:黄某某销售的“冬虫草全蝎胶囊”因做成分鉴定需要至少六瓶以上,且该胶囊以超出有效期,无法做成分鉴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不起诉处。
黄某某违法所得1335元已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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