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二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1197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4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6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6月13日提起公诉。因定罪标准发生变化,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左右,陈某某(太原市***物资贸易公司法人代表)在与永年**紧固件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孟某某另处)进行货物交易时,要求**公司为其多开两张税票。双方谈好10%的开票费用后,**公司除开具有实际货物交易的八张税票外,又多开了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03394861,开票日期2016年4月22日,金额99720.63元,税额16952.53元;票号03394862,开票日期2016年4月22日,金额99251.87元,税额16872.82元),价税合计232797.85元,税款33825.35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因法律规定发生变化达不到定罪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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