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73号酉某某污染环境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酉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号,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3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13日山东省博兴县向**加工厂魏某某将约30吨含铬碎皮屑以每吨300元的价格交由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进行处置,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以每吨260元的价格交由孙某某处置,孙某某联系衡水市**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酉某某,酉某某安排冀T**半挂车由李某某驾驶将约30吨含铬碎皮屑从山东省博兴县向**加工厂拉到邢台市沙河高速口由李某某、孟某某接车,李某某、孟某某接车后,孟某某联系刘汉乡刘固村村支部书记韩某某,由韩某某找铲车倾倒在永年区刘汉乡**村西一坑边。邯郸市永年区分局经对倾倒废物取样并委托河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鉴定结论为倾倒的固体废物属于具有危险特性为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是明知,但是目前证据,第一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时,只有司机李某某称当时给老板酉某某说过货物不正常的情况并发有微信,但是酉某某否认。后让公安机关补证,并未取得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其他能够证明李某某告知过的情况,通过物流金额,并未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且在2020年10月30日,李某某同酉某某之间有一份补偿协议,证明李某某没有给酉某某说过货物不正常的情况。根据目前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