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年区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7时40分许,张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永年区名李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前当头村段时,冀D**号小型轿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撞至前方同方向行驶、李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尾部,造成李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现其向我院提出不起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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