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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59号(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4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号,现住该村,籍贯河北永年。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无前科。

本案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3时许,在永年区讲武乡大讲武村北,张某某因琐事与其朋友范某某发生推搡,在推搡过程中造成范某某小腿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范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张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受害人,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为体现社会效果,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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