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街**号**排**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8时许,张某某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冀D**号名爵牌小型越野机动车,行驶至永年区S036省道8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被查获时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无证驾驶、事故等其他加重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