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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36号(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现住该村。职业:务工。政治面貌:群众。2020年03月07日因殴打他人被永年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04月22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4月30日经我院批准,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2020年07月09日被我院决定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系对门邻居,因过道流水问题产生矛盾,三年多来邻里关系紧张,张某甲妻子张某丙与被害人张某乙母亲冀某某经常拌嘴吵架。

2020年03月06日上午11时许,张某乙在地里喷完农药背着打药塑料壶回家途中,在家门口往南7、8米处遇到张某甲,被张某甲殴打。在殴打期间,张某甲从地上捡起三块半截砖头多次往张某乙头部砸去,因殴打过程中张某乙用右手捂头,导致张某乙头部、手部多处受伤,伤情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一级。

张某丙(张某甲妻子)代张某甲赔偿被害人,张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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