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6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机动车,行驶至柴武线7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其他加重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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