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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31号(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镇**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10时30分许,刘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在永年区第二中学院内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门口南侧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冯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冯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月19日,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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