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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褚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乡**村**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褚某某承包河北**钢铁有限公司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和暖气、煤气管道安装工程后,雇佣包括被害人樊某某、王某甲等10人在内的农民工施工。褚某某在收到足额工程款后,因自身经营不善无力支付樊某某、王某甲等10人的工资共计111529元。在武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任整改通知书后仍拒不支付。经核实褚某某所拖欠工资已在审查起诉环节全部足额支付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2王某乙、赵某某等部分被害人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某某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采取逃匿形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在审查起诉环节全部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主动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涉案财物依法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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