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8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冀DY**、冀D**挂号重型半挂车沿武安市营玉公路南白石村口由南向北倒车时,与后方温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温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武安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害人已谅解,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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