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31970********,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浙江省杭州市**区**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8月22日退回武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营的武安市瑞康生物综合利用发电有限公司先后拖欠曹某某等5名公司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227127元。2019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支付给这5名员工一次工资款共计20000元。2019年5月17日,武安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向李某某下达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2019年6月7日前支付曹某某等人的工资,但李某某未能按期支付。2019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委托他人向武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账户转账50000元用于支付曹某某等5人工资款,剩余拖欠工资款157127元截至立案前仍未支付。12月9日,李某某将工人工资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公安机关立案后,其已将工人工资全部还清,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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