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92********,回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号。因盗窃,于2020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绪平,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园**号门口处,多次窃取被害单位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顺义区**街**号)放置在路边快递架上的包裹,经过初步认定被盗财物涉案价格共计人民币1395元。
被害单位报案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2020年9月2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亲属代其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如实供述,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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