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乡**村。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21时许,在大名县格林东方酒店女浴池更衣室内,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将被害人尤某某的蓝色华为牌mate20手机偷走。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3735元。
本院认为, 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名县人民法院自诉。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