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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4号王某某涉嫌盗窃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魏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上午10时左右,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指使李某某将被害人王某乙寄存在大名县铺上乡西李二庄村北高速救援停车场院内北侧的一辆废旧平板大货车尾部下面的两只备胎(均含轮毂)盗走,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卸第二条备胎未果时,把王某甲叫来帮忙卸下,后马某某让王某甲将两条备胎拉走。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只备胎价值人民币2764元。

本院认为,王某甲与马某某、李某某之间无盗窃的共同犯罪故意,王某甲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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