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现住:永年区**乡**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2020年9月1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8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7 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通过陌生人发送的二维码加入一个名字叫“邯郸”的微信群,该群共吸收群成员80余人,平常该群主要谈论内容为找小姐和介绍小姐等。2020年7月28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使用微信号:S-Le****(昵称:柈泩汨)在一名字叫“邯郸”的微信群内发送一个二维码图片,通过扫描该图片可下载一名字叫“芒果视频”的APP,进入该APP后可免费观看淫秽视频。经大名县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办公室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发送的“芒果视频”APP内有淫秽视频59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大名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4.远程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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