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魏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8年11月20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8年12月1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天,周某某开始在魏县科教西路路北化同大碗菜小吃店添加含铝泡打粉加工油条,并将油条出售。2018年6月19日,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其加工的油条进行了抽样提取,经依法抽样检测,油条铝残留量为167mg/k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使用含铝泡打粉生产油条并销售的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可以认定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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