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2196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2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日凌晨0时许,因孟某乙酒后到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家门口砸门、叫骂,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在其家中与孟某乙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孟某甲拿铁锹将孟某乙的右胳膊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孟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系自首、无前科,认罪认罚,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月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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