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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孟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2196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号,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2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日凌晨0时许,因孟某乙酒后到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家门口砸门、叫骂,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在其家中与孟某乙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孟某甲拿铁锹将孟某乙的右胳膊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孟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系自首、无前科,认罪认罚,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月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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