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1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2时许,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魏县礼贤北大街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 后对王某某进行酒精检验鉴定,其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99.575mg/100ml。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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