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1〕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莒县龙山镇XX村XX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莒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将该案退回莒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莒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8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对XX村村务存在不满,多次违反信访规定,以已处理完结的事项为上访事由到北京缠访闹访,捏造歪曲事实,提出无理要求,利用信访体制弹性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以达个人之目的,造成地方政府人力、经费的大量浪费,严重扰乱了地方政府的工作秩序。
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山东省莒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信访问题已经解决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缠访闹访的行为是否造成严重损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是否达到情节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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