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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抚州市临川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抚州市临川区**镇**村**家组5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18日被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0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浙C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路段行驶。当邓某甲驾车经过被害人邓某乙(男,殁年45岁)家附近路段时,操作不当驶出路面撞倒站在自家房边的邓某乙。邓某甲儿子邓某丙闻讯赶来,驾驶浙CC****号小型普通客车和邓某甲一起将邓某乙送往医院抢救,邓某乙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当日邓某甲到交警投案。

经交警认定,邓某甲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2月26日,邓某甲与邓某乙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2万元,取得邓某乙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过失犯罪,邓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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