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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书(朱某某刑讯逼供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二部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7********,**县公安局**派出所副所长,安徽桐城人,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河县**镇**居委公安局宿舍楼,现住址: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镇公安局老宿舍***房。于2019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8月20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刑讯逼供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7日晚,陆河县**镇**村委村民彭某某因涉嫌在陆河县城**动漫城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被陆河县公安局查获。当晚,时任**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的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巡警大队办公室二楼办公室对彭某某进行审讯。期间,因彭某某拒绝承认其涉嫌赌博的犯罪行为与朱某某发生口角,后朱某某使用暴力向彭某某逼取口供,致使彭某某受伤。经鉴定,彭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且其所受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投案自首,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刑讯逼供的情节较轻,并取得当事人谅解,平时工作表现良好,案发后投案自首等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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