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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591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叶县洪辛路仙台镇大孙庄村西地路段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92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马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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