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591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镇**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叶县洪辛路仙台镇大孙庄村西地路段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92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马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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