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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书(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7********,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镇**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2年10月31日被本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甲、陈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18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

德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23日,陈甲登记成立德化**投资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德化县龙浔镇英山村**弃土场。被不起诉人陈某受雇做现场管理。在经营过程中,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22.22亩用于倾倒渣土,其中基本农田15.87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德化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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