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03********15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伙同纪某某驾车到达叶县田庄乡英李村东南苗圃树园,用携带的诱鸟器、弹弓、钢珠等禁用工具射杀野生鸟类9只。经鉴定,涉案的9只野生动物为鸠鸽科斑鸠属的鸟类,属“三有”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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