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22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1********411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技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网友并有线下见面。2020年2月初,刘某某向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元,后刘某某又多次向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借款但未果。同年2月29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谎称可以帮刘某某到网贷平台贷款,但需要先支付人民币6356元,刘某某信以为真,并以支付宝扫码转账人民币6356元给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骗到钱款后向刘某某虚构网贷平台跑路等事由,在被刘某某识破后又将其微信、电话等联系方式拉黑。
2020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余姚市**镇**工厂内被公安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电子勘验笔录;5.电子数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赔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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