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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书(罗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于2020年11月30日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2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7月21日至23日期间,鲁某某、刘某某、谷某某(另案处理)以盈利为目的,在长沙县黄兴镇**酒店租用**酒店二楼办公室为赌博的场所,利用扑克牌以“划船”比点数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雇佣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等人洗牌、抽水和望风。

2020年7月24日,民警在该赌场场所抓获被不起诉人罗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罗某某受人安排在该赌场内负责洗牌、抽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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