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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旗**村**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路**西院**栋**号。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办理公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1万元,承诺事情未办成就退款。2019年6月17日被害人刘某某发现王某某并未给其办理公租房后报警,公安机关当日立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将骗得的上述钱款退还被害人刘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认罪、悔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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