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涉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6********,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河北**公司经理。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冯灵玲,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1许,在涉县**镇**村**公司办公楼二楼,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的妻子温某某因楼道洒水问题发生口角,曾某某听到后到现场与钟某某发生打架,期间钟某某用拳头杵曾某某面部,致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曾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2020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赔偿被害人15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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