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30211972********,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乡**村**组,现住河南省荥阳市**镇**村,无业,无前科。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同年9月1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B区施工期间,拖欠马某某2013年3月至8月工资共计人民币21500元,拖欠刘某某、徐某某夫妇2014年5月至9月工资共计人民币41800元,后在洛阳市劳动监察大队下达整改指令后仍未支付所欠款项,直至公安机关抓捕未获上网追逃。2019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自动投案,并主动归还了被害人的所有欠款,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户籍表现证明、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投案自首,主动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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