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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书(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宁某某,住宁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组,农民。20207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宁某某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92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家红,陕西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5日一次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宁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5日18时20许,杨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宁某某某某路由宁某某某某镇往石泉县某某镇方向行驶,至某某路65公里200米处,与对向某某刚驾驶的陕G*****小型面包车相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法将其带至宁某某某某镇卫生院提取杨某某静脉血液约3毫升留存备检,并于当日将案件移交至宁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2020年7月6日宁某某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将杨某某血样送至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委托进行血醇鉴定,2020年7月8日收到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检验结果:杨某某血醇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203.63mg/100ml,其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7月20日,宁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事故杨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本院对本案审查并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认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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