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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92********,回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辽A****3号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当其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滑翔路时,被铁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法医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8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查获的同步录音录像;5.其他证明材料:呼吸检测材料、驾驶信息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及抽血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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