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19〕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433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8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叶县辛店乡辛店街润兴石化加油站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47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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