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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783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叶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号传祺牌小型轿车沿村村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叶县邓李乡吕庄村路段时,与行人马某某相撞,造成马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罪,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自愿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双方一致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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