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31983********,汉族,群众,务农,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乡**村**号,现住内丘县**小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5日到5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至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非法在内丘县内丘镇**村经营加油站,对外零售汽油。根据现有证据,自2018年2月4日至2019年1月29日,非法对外销售汽油317.786吨,经营额为1839161元。
本院认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按照省、市院对办理非法经营罪案件的要求,对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相应的司法解释。本案中,非法销售石油的行为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依法不应该认定为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