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3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庄**号 ,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庄** 。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5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牌照为冀F*****的灰色长城牌小型新能源汽车,沿保定市竞秀区天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威路天威路变压器厂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其抽血检测,被告人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4.7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供述;证人宋某某证言;现场笔录;查获经过;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被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