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桓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满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街,因涉嫌盗窃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步行至桓仁满族自治县**镇**寨**街尹某某家,拽开后窗,钻入室内,将尹某某放在西屋衣柜里的人民币1,100元盗走。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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