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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书(周某某强制猥亵、侮辱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长沙县**街道**栋**单元**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由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8月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长沙县**街道**栋**房间安装窗帘时,对被害人詹某某进行猥亵。在遭到詹某某的抗拒后,仍强行亲吻、抚摸詹某某的胸部及下阴,后詹某某持刀自卫,才将周某某的行为予以制止。

2020年8月5日,民警在长沙县泉塘街道**公馆北门抓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其到案后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经本院审查及自行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周某某对詹某某实施了猥亵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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