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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4********,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辽A****K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当其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二街揽军路南200米附近时,被铁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法医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吴某乙中酒精含量为9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所持机动车行驶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说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前科情况查询记录、被不起诉人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手持检测设备现场测试结果单、查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现场照片、测试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呼气中酒精含量的照片、血液样本封装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机关就本案相关情况出具的说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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