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72********,汉族,初中,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区**家园**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冀RN0***的小型轿车行至山海关沙河路路段,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9mg/100ml。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04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吴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93.99mg/100ml。
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应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以上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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