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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书(傅某某职务侵占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尤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原任福建**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面层主管,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现住福建省尤某某城关镇城东新村3号楼204室(户籍地址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尤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份以来,福建奥翔体育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工程面层主管傅某某利用自己是工程施工现场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福建奥翔体育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苍南县宜山小学”、“苍南县宜山镇第三小学”、“温州市龙湾区百姓健身步道(塑胶跑道)”、“温州市第三十一中学”、“温州市第二高级中学”、“温州市绣山中学”、“温州市龙湾区永强中学”等塑胶工程现场施工完成后,将大量福建奥翔体育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剩余的底胶、颗粒、面漆等原料,私下雇佣货车偷运回自己位于尤某某**镇**村一仓库占为己有,后将这些原材料使用于自己私下承接的南安西溪半岛滨水公园塑胶工程等赚取私利,2018年6月28日,福建奥翔体育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员同时到梅仙源湖仓库及南安西溪半岛工地拍照获取证据后,当晚公司董事会通知傅某某到公司解释该情况,傅某某迫于压力也承认该事实,并主动书写一份材料清单提供给公司,傅某某到案后,交代家属主动退回赃款5万元到我局,其主动交代了部分事实,但对侵占财物数量存在隐瞒不报,经认定,傅某某侵占公司财务价值达103875元,数额较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尤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准确认定侵占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本案已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尤某某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尤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尤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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