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五检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农场职工,住**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4月8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被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3月24日因涉嫌赌博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8日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3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11日、2020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十五日;于2020 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五大连池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 年2 月12 日,付某某在五大连池市**热力公司组织赌博6 人参与赌博并抽红人民币1 万元。2019 年2 月13 日,付某某在五大连池市**村杨某某家中组织13 人参与赌博,同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将付某某、杨某某及13名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人当场抓获,同时现场扣押赌资人民币5. 2 万元。2019 年2 月23 日,代某某在民警到达之前携带2. 7 万元赌资先行离开且代某某经常参与赌博活动并以赌博为业,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于2019 年3 月24 日将代某某刑事拘留并扣押案发当日代某某携带的赌资人民币2. 7 万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五大连池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代某某是赌博参与者之一,认定其以赌博为业,必须具备以赌博为业或兼业的行为,现客观行为方面缺乏充分的证据印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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