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与次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后于2018年4月28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日7时许,高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客车,沿永河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年区歧辛寨村北路段村,将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郑某某撞倒,造成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冀D**号小型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受害人家属且取得谅解,无前科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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