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尔某某犯有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尔某某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任昭觉县南坪公社大队村组社长时,公社下发用于防老虎的火药枪,后其将火药枪私藏于家中。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依法从其家中查获火药枪,经鉴定该火药枪以火药为动力,可有效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枪支罪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为初犯、偶犯,归案后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尔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火药枪由公安机关没收并做销毁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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