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帅和小美相爱后结婚,他们夫妻关系和睦。小帅经营一家公司,小美是家庭主妇。有一天,小帅的公司遇到了资金问题,他认为小美对公司事务不了解,所以没有商量就向小高借100万。借款期满后,小帅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小高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小帅和小美共同承担债务。那么,小美是否应当共同偿还该债务?
解答:
本案涉及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以及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对此,《民法典》第1064条进行了规定,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条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和确定规则。
本案中,小帅向小高借钱是因为公司经营资金问题,而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致。在借款前,小帅未与小美商议,小美也不知情,且事后没有追认借款。此外,债权人小高了解借款用途为公司经营,并知晓小美是家庭主妇,不参与公司经营。因此,法庭认定该债务为小帅的个人债务,小美不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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