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物业公司**,住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弄**号**单元***户。因赌博,于1999年3月25日被原新建县公安局罚款200元;因吸毒,于2014年9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吸毒,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9时许,邹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万某某购买毒品,二人约定在本市红谷滩新区南昌舰主题公园南昌舰交易。后二人在上述地点见面,邹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1600元,万某某将2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给邹某某。
2019年12月30日,公安人员在本市红谷滩新区南昌舰主题公园抓获被告人万某某,从其处查获5小袋白色晶体状物(经称重共计4克),1粒红色圆形片剂状物(经称重0.1克)。经鉴定,上述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归案后,被告人万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万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搜查、称重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向他人出售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玮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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