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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盗窃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澧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19年9月22日期间,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窜至长沙县泉塘安置小区等地盗窃停放在路边的共享电动车及车内电瓶,共盗窃小溜牌共享电动单车1辆,小溜牌共享电动车电瓶5个,哈罗牌共享电动单车电瓶11个。经长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553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万某某窜至长沙县**路**路**处盗窃哈罗牌共享电动单车的电瓶11个。

2、2019年9月17日晚,被告人万某某窜至泉塘安置小区二期12栋楼下盗窃小溜牌共享电动单车的电瓶1个。

3、2019年9月19日晚,被告人万某某窜至长沙县**公司北门路边盗窃小溜牌共享电动单车的电瓶2个。

4、2019年9月20日8时许,被告人万某某窜至长沙县**街道**路**路交汇处盗窃小溜牌共享电动单车的电瓶1个。

5、2019年9月21日晚,被告人万某某窜至长沙县**街道**小区**期**栋楼下盗窃小溜牌共享电动单车1台。

6、2019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万某某窜至长沙县**街道**小区**期**栋楼下盗窃小溜牌共享电动单车电瓶1个。

同月23日,被告人万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行为。公安民警从万某某处扣押上述被盗物品并发还给被害单位。被告人万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营业执照、购买发票、谅解书及收据、价格认证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夏某某、曾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下,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妮妮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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