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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万某某,曾用名无,男,汉族, 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30241970********,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镇**号 ,现住址:新疆尉犁县**乡**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尉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由尉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尉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尉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1时18分,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驾驶新28-****号大中型拖拉机沿尉犁县**乡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218线丁字路口时,因溜车将后方周某某驾驶的闽CC**小型客车前部碰撞,被当场查获。经鉴定,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68mg/100mL。

2019年11月28日17时19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尉犁县**乡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案发后能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 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证词;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查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万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8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丽、张燕丽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新疆尉犁县**乡**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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